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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並收購法律實務(ppt 110頁)

所屬分類:
並購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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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並收購, 法律實務
企業兼並收購法律實務(ppt 110頁)內容簡介

企業兼並收購法律實務目錄:
第一講:並購法律主體
第二講:並購法律客體
第三講:並購操作法律程序
第四講:並購法律體係
第五講:MBO法律問題
第六講:並購融資法律問題
第七講:反收購法律策略
第八講:並購案例分析

企業兼並收購法律實務內容提要:
一、收購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要求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準備將其持有的出資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要求
1、收購非上市股份公司
(1)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同時,他們還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轉讓有關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
2、收購上市公司
(1)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收購
(2)要約收購
(3)協議收購
三、收購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公司法》中特別規定的一類公司,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並未規定也並未禁止將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資產)轉讓給自然人或其他非國有法人,但是,此種轉讓必須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批準。
  由於現《公司法》禁止設立除國有獨資公司、外商獨資公司以外的獨資公司,收購者收購該國有獨資公司後,應將其變更為具有兩個以上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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