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並與收購的再認識(doc 10頁)
企業兼並與收購的再認識(doc 10頁)內容簡介
企業兼並與收購的再認識內容提要:
一、在西方各國的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係統規範的收購和兼並是較普遍進行的經濟活動。例如,僅在美國的經濟發展進程中,就曾經曆了五次大的企業購並的浪潮。每次購並浪潮的規模在萬起以上,1979年後甚至10億美元以上的特大型購並也很常見。在歐洲和日本,購並也是企業用來擴大經營規模、尋求發展的常用手段。企業兼並的動機和效應是聯係在一起的,兼並的起因就在於兼並可能出現的後果。 一般而言,企業兼並的原始動因在於: 1、經營協同效應,即兼並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在效率方麵帶來的變化及效率的提高所產生的效益。表現為規模經濟效益的取得。 2、財務協同效應,指兼並給企業在財務方麵帶來的種種效益。表現為由於稅法、會計處理慣例以及證券交易等內在規定的作用而產生的一種純金錢上的效益。 3、企業發展動機,即通過兼並獲得行業內原有生產能力。 4、市場份額效應,即通過兼並可以增加企業對市場的控製能力。 5、企業發展的戰略動機,即製定較長遠的發展戰略,有意識地通過企業兼並的方式進行產品的轉移。
二、通過出售風險企業這種方式退出風險投資,從效應角度而言,必須具備收購方對於一般的兼並收購所要求達到的效果。另一方麵,它還具有不同於一般的兼並收購的動機在於:它和通過首次公開上市退出風險企業一樣,都是為了撤出投資,收回資金。對於風險投資家,即出售方??風險企業的股東而言,通過出售退出風險投資的吸引力在於: 首先和首次公開上市相比,IPO方式可以使有限合夥人獲得增值和股權不被稀釋的收益,但卻不能使有限合夥人立即從風險企業中完全撤出。風險投資家一般不可能在風險企業首次公開上市時出售股份,為了使股票上市較為容易,他們會和承銷股票的投資銀行達成協議,承諾在數月內不向外出售股票。因為一旦這些擁有大量股份的風險投資家緊隨著公開上市拋售股票,這支股票的價格會狂跌。同時,在首次公開上市中,風險投資家更願意以股票的形式把投資利潤分配給有限合夥人,而不是現金。這基於三點理由:第一,SEC規則對超過公司股份的10%的出售有嚴格的限製,而在利潤分配前風險投資家所掌握的股份數額正在此限製之列,在向有限合夥人分配股份之後,有限合夥人所要出售的股份一般是在SEC限製之外的。第二,稅收方麵的考慮促使風險投資家分配股份,因為如果風險投資家出售股份分配現金的話,有限合夥人和風險投資家都將要繳納資本所得稅。第三,由於大量出售股份對這支股票的價格有負麵影響,因而風險投資家更願意以價值高估的股票向有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因此,對於有限合夥人而言,如何處理手中的股票常常是個問題。很多投資者在以股票的形式得到利潤分配後,經常麵臨著股票價格下跌的風險。 而出售風險企業卻可以立即收回現金或可流通證券,既使得風險投資家可以立即從風險公司中完全退出,也使得有限合夥人可以立即從風險投資家手裏取得現金或可流通證券的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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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西方各國的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係統規範的收購和兼並是較普遍進行的經濟活動。例如,僅在美國的經濟發展進程中,就曾經曆了五次大的企業購並的浪潮。每次購並浪潮的規模在萬起以上,1979年後甚至10億美元以上的特大型購並也很常見。在歐洲和日本,購並也是企業用來擴大經營規模、尋求發展的常用手段。企業兼並的動機和效應是聯係在一起的,兼並的起因就在於兼並可能出現的後果。 一般而言,企業兼並的原始動因在於: 1、經營協同效應,即兼並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在效率方麵帶來的變化及效率的提高所產生的效益。表現為規模經濟效益的取得。 2、財務協同效應,指兼並給企業在財務方麵帶來的種種效益。表現為由於稅法、會計處理慣例以及證券交易等內在規定的作用而產生的一種純金錢上的效益。 3、企業發展動機,即通過兼並獲得行業內原有生產能力。 4、市場份額效應,即通過兼並可以增加企業對市場的控製能力。 5、企業發展的戰略動機,即製定較長遠的發展戰略,有意識地通過企業兼並的方式進行產品的轉移。
二、通過出售風險企業這種方式退出風險投資,從效應角度而言,必須具備收購方對於一般的兼並收購所要求達到的效果。另一方麵,它還具有不同於一般的兼並收購的動機在於:它和通過首次公開上市退出風險企業一樣,都是為了撤出投資,收回資金。對於風險投資家,即出售方??風險企業的股東而言,通過出售退出風險投資的吸引力在於: 首先和首次公開上市相比,IPO方式可以使有限合夥人獲得增值和股權不被稀釋的收益,但卻不能使有限合夥人立即從風險企業中完全撤出。風險投資家一般不可能在風險企業首次公開上市時出售股份,為了使股票上市較為容易,他們會和承銷股票的投資銀行達成協議,承諾在數月內不向外出售股票。因為一旦這些擁有大量股份的風險投資家緊隨著公開上市拋售股票,這支股票的價格會狂跌。同時,在首次公開上市中,風險投資家更願意以股票的形式把投資利潤分配給有限合夥人,而不是現金。這基於三點理由:第一,SEC規則對超過公司股份的10%的出售有嚴格的限製,而在利潤分配前風險投資家所掌握的股份數額正在此限製之列,在向有限合夥人分配股份之後,有限合夥人所要出售的股份一般是在SEC限製之外的。第二,稅收方麵的考慮促使風險投資家分配股份,因為如果風險投資家出售股份分配現金的話,有限合夥人和風險投資家都將要繳納資本所得稅。第三,由於大量出售股份對這支股票的價格有負麵影響,因而風險投資家更願意以價值高估的股票向有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因此,對於有限合夥人而言,如何處理手中的股票常常是個問題。很多投資者在以股票的形式得到利潤分配後,經常麵臨著股票價格下跌的風險。 而出售風險企業卻可以立即收回現金或可流通證券,既使得風險投資家可以立即從風險公司中完全退出,也使得有限合夥人可以立即從風險投資家手裏取得現金或可流通證券的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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