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doc 3頁)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doc 3頁)內容簡介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提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藥物,係指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之獎勵對象為國內之藥物製造廠及從事藥物研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其研發成果符合本辦法之獎勵條件者。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之獎勵條件如下:
一、國內自行研發,取得國內(外)專利,在我國或其它先進國家首先上市之新發明藥物者。
二、取得國內(外)專利之授權,在國內研發,所生產製品為我國或其它先進國家首先核準或上市之新發明藥物者。
三、國內研發之未上市藥物,取得國內(外)專利或授權,且經核準在國內(外)進行臨床試驗研究,有具體成效者。
四、國內研發或製造藥物,取得先進國家上市許可,且在國內有廣大市場或有具體輸出成效者。
五、國內研發或製造之新原料藥、賦形劑、醫療器材材質、零組件等,對提升我國藥物製造工業有顯著貢獻者。
六、引進國外先進科技,於國內研究並產製生物製劑藥品,對國人疾病之醫療有顯著貢獻者。
七、國內自行開發新設備裝置、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對改進藥物製造或檢驗技術有重大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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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藥物,係指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之獎勵對象為國內之藥物製造廠及從事藥物研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其研發成果符合本辦法之獎勵條件者。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之獎勵條件如下:
一、國內自行研發,取得國內(外)專利,在我國或其它先進國家首先上市之新發明藥物者。
二、取得國內(外)專利之授權,在國內研發,所生產製品為我國或其它先進國家首先核準或上市之新發明藥物者。
三、國內研發之未上市藥物,取得國內(外)專利或授權,且經核準在國內(外)進行臨床試驗研究,有具體成效者。
四、國內研發或製造藥物,取得先進國家上市許可,且在國內有廣大市場或有具體輸出成效者。
五、國內研發或製造之新原料藥、賦形劑、醫療器材材質、零組件等,對提升我國藥物製造工業有顯著貢獻者。
六、引進國外先進科技,於國內研究並產製生物製劑藥品,對國人疾病之醫療有顯著貢獻者。
七、國內自行開發新設備裝置、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對改進藥物製造或檢驗技術有重大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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