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改變(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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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改變(doc 8頁)內容簡介
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改變內容簡介:
在上個世紀的70年代以前,新古典經濟學僅僅局限於從技術方麵來理解企業,他們常常把企業看成是資本所有者的企業,企業的宗旨就是實現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在新古典經濟學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流企業理論證明了資本雇傭勞動是最有效率的企業治理結構。80年代在美國興起的放鬆管製以及惡意收購浪潮使人們開始懷疑“股東至上”的企業治理結構。企業治理由傳統的“股東至上”演進到“共同治理”模式,實際上表明企業不僅要重視股東的權益,而且要重視其他利益相關者對經營者的監控;不僅強調經營者的權威,而且要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實際參與。這樣一種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企業的模式反映了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
企業治理結構是一種契約製度,它通過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以使企業內的不同利益主體形成有效的自我約束和相互製衡機製。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在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治理結構都是從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下不斷演化來的。因此,探索企業治理的最優模式對於當前我國的企業改革不無益處。
在上個世紀的70年代以前,新古典經濟學僅僅局限於從技術方麵來理解企業,他們常常把企業看成是資本所有者的企業,企業的宗旨就是實現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在新古典經濟學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流企業理論證明了資本雇傭勞動是最有效率的企業治理結構。他們認為,企業是由不同生產要素所有者締結的合約集合,由於信息的不完全性,合約是不完備的,為了防範由此發生的偷懶行為,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與控製權是重要的。因為物質資本所有者投入到企業裏的資產具有專用性和可抵押性,即企業一旦倒閉,該資產可能會嚴重貶值,從而他是企業風險的承擔者,所以出資人擁有剩餘索取權與控製權是有效率的。此邏輯在自然人企業中就表現為資本家既當監工又獲利潤,在法人企業中就表現為擁有剩餘索取權的股東通過對經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使企業為股東利益最大化服務。
80年代在美國興起的放鬆管製以及惡意收購浪潮使人們開始懷疑“股東至上”的企業治理結構。惡意收購的目的是給企業經營者施加巨大的壓力,迫使經營者對企業進行重組以提高公司的股票價格,然後再轉手倒賣,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惡意收購往往導致公司解雇經營者、裁員、加強成本管理、減少對社區的捐贈等,其結果是損害了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所謂利益相關者是指與企業有合約公司的人,他們因企業活動而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其中包括股東、經理人、員工、債權人、供應商、社區等。因此,美國的29個州修改了公司法,通過設置一係列的約束措施,要求企業在被收購時應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歐洲的不少國家在戰後就開始通過立法強製規定必須接受工人進入企業決策層,由此形成共同治理模式。日本的公司實行法人相互持股,同時銀行持有20%左右的非金融公司的股票,形成了特有的主銀行製度,因此經理人與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前幾年OECD公布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明確指出,“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公司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集體力量的結果,體現各類資源所作出的貢獻,包括投資者、雇員、債權人和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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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個世紀的70年代以前,新古典經濟學僅僅局限於從技術方麵來理解企業,他們常常把企業看成是資本所有者的企業,企業的宗旨就是實現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在新古典經濟學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流企業理論證明了資本雇傭勞動是最有效率的企業治理結構。80年代在美國興起的放鬆管製以及惡意收購浪潮使人們開始懷疑“股東至上”的企業治理結構。企業治理由傳統的“股東至上”演進到“共同治理”模式,實際上表明企業不僅要重視股東的權益,而且要重視其他利益相關者對經營者的監控;不僅強調經營者的權威,而且要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實際參與。這樣一種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企業的模式反映了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
企業治理結構是一種契約製度,它通過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以使企業內的不同利益主體形成有效的自我約束和相互製衡機製。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在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治理結構都是從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下不斷演化來的。因此,探索企業治理的最優模式對於當前我國的企業改革不無益處。
在上個世紀的70年代以前,新古典經濟學僅僅局限於從技術方麵來理解企業,他們常常把企業看成是資本所有者的企業,企業的宗旨就是實現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在新古典經濟學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流企業理論證明了資本雇傭勞動是最有效率的企業治理結構。他們認為,企業是由不同生產要素所有者締結的合約集合,由於信息的不完全性,合約是不完備的,為了防範由此發生的偷懶行為,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與控製權是重要的。因為物質資本所有者投入到企業裏的資產具有專用性和可抵押性,即企業一旦倒閉,該資產可能會嚴重貶值,從而他是企業風險的承擔者,所以出資人擁有剩餘索取權與控製權是有效率的。此邏輯在自然人企業中就表現為資本家既當監工又獲利潤,在法人企業中就表現為擁有剩餘索取權的股東通過對經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使企業為股東利益最大化服務。
80年代在美國興起的放鬆管製以及惡意收購浪潮使人們開始懷疑“股東至上”的企業治理結構。惡意收購的目的是給企業經營者施加巨大的壓力,迫使經營者對企業進行重組以提高公司的股票價格,然後再轉手倒賣,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惡意收購往往導致公司解雇經營者、裁員、加強成本管理、減少對社區的捐贈等,其結果是損害了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所謂利益相關者是指與企業有合約公司的人,他們因企業活動而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其中包括股東、經理人、員工、債權人、供應商、社區等。因此,美國的29個州修改了公司法,通過設置一係列的約束措施,要求企業在被收購時應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歐洲的不少國家在戰後就開始通過立法強製規定必須接受工人進入企業決策層,由此形成共同治理模式。日本的公司實行法人相互持股,同時銀行持有20%左右的非金融公司的股票,形成了特有的主銀行製度,因此經理人與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前幾年OECD公布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明確指出,“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公司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集體力量的結果,體現各類資源所作出的貢獻,包括投資者、雇員、債權人和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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