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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分析(doc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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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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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分析(doc 13頁)內容簡介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分析內容提要: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製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製企業、集體所有製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所屬行業申請
企業法人登記:
(一)農、林、牧、漁、水利業及其服務業;
(二)工業;
(三)地質普查和勘探業;
(四)建築業;
(五)交通運輸業;
(六)郵電通訊業;
(七)商業;
(八)公共飲食業;
(九)物資供銷業;
(十)倉儲業;
(十一)房地產經營業;
(十二)居民服務業;
(十三)谘詢服務業;
(十四)金融、保險業;
(十五)其他行業。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按照第二條所列行業或者下列所屬行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一)公用事業;
(二)衛生事業;
(三)體育事業;
(四)社會福利事業;
(五)教育事業;
(六)文化藝術事業;
(七)廣播電視事業;
(八)科學研究事業;
(九)技術服務事業。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按第二條或者第三條所列行業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
(四)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
(五)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六)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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