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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政策(doc 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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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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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政策(doc 40頁)內容簡介

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政策的目錄:
第三章 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政策研究
第一節 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政策突破
第二節 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政策思想的形成——經濟理論界對外資並購中國上市公司的討論
第三節 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政策思想的更新——經濟理論界對管理層收購中國上市公司的討論
第四節 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價值取向和政策展望


第三章 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政策研究
第一節 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政策突破
縱觀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政策的整體走向,其在調控技術上鎖定於並購重組的主體,落實在實踐中則體現了對自然人並購、外資並購、管理層收購的基本政策及其突破,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政策突破亦是並購重組製度變遷的具體體現。
一、從禁止到放開——自然人收購上市公司的政策突破
關於自然人是否具有上市公司收購主體的資格問題,1993年4月22日起開始施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目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有所不同。
根據《股票條例》第46條規定,任何個人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即A股)。超過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證監會同意後,按照原買入價格和市場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收購。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個人持有該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過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內不予收購。外國和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個人持有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指境內上市外資股,即B股)和在境外發行的股票(指H股、N股等境外上市外資股),雖然不受此數額限製,但他們不能購買A股,因而難以成為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所以,按照原有的規定,實際上任何自然人都被拒之門外,無法成為上市公司的收購主體,隻有法人才能具備收購主體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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