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製度準則(doc 3頁)
宿舍製度準則目錄:
第一條 為使員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潔衛生,整齊的環境及公共秩序,使員工獲得充分的休 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申請住宿條件
第三條 本公司提供員工宿舍係現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務為條件,倘若員工離職,
第四條 宿舍統由所長
第五條 員工對所居住宿舍,應盡管理人責任,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房舍。
第六條 員工不得將宿舍之一部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經發覺,即停止其居住權利
第七條 營業所所長或總公司得經常視察宿舍,員工不得拒絕,並聽從有關指示。
第八條 有關宿舍現有的器具設備
第九條 住宿員工(含出差員工)應遵守下列規則:
第十條 住宿人員需排輪值人員,負責公共地區的清潔,物品的修繕,水、電、煤氣、門窗 等的巡視,管理及其他聯絡事項。
第十一條 住宿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權利(退宿)並呈報管理部議處:
第十二條 遷出員工應將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屜等清理幹淨,所攜出的物品,應先經舍監 或主管人員檢查。
第十三條 員工住宿應向警察單位辦理流動戶口登記。
第十四條 本公約經呈總經理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宿舍製度準則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使員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潔衛生,整齊的環境及公共秩序,使員工獲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申請住宿條件
(一)營業所人員於轄區內無適當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請住宿。
(二)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傳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三)不得攜眷住宿。
(四)需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本公司提供員工宿舍係現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務為條件,倘若員工離職,(包括自動辭職,受免職、解職、退休、資遣等)時,對房屋的使用權當然終止,屆時該員工應於離職日起三天內,遷離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用。
第四條 宿舍統由所長(或職位最高者。職位相當以年資長者)擔任宿舍舍監,其工作任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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