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製定合作章程須知(doc 11頁)
某公司製定合作章程須知目錄: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企業的經濟性質;
(三)企業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四)企業注冊資金;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數額;
(六)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七)股東和非股東在職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八)股份取得、轉讓的條件和程序;
(九)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的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產生程序、任職期限和職權;
(十一)18新利网址多少
製度,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十二)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十三)企業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四)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十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某公司製定合作章程須知內容提要: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城鎮企業實行股份合作製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特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後,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於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並經審批機關批準後,方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企業名稱:
第五條 住 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經濟性質:集體所有製(股份合作)
第四章 經營範圍
第七條 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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