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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托業規劃報告(doc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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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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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托業, 規劃報告
中國信托業規劃報告(doc 13頁)內容簡介

中國信托業規劃報告內容提要:
(一)信托業發展麵臨外部環境製約
1.中國經濟發展水平與經濟環境的製約
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孫飛 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尚需提高,經濟環境有待優化,市場經濟體製急需完善,產權製度改革亟待深化,個人資產尚不充裕,企業經濟實力與國際大財團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信托產品的研發缺乏一定的市場基礎與創新根基。實際上開發的信托產品大都局限於商事領域,而民事信托市場尚無什麼發展。
2.信托業缺乏戰略性的行業安排,沒有得到應有的地位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理事長王連洲 信托行業的戰略目標不明確,缺乏白皮書式的行業戰略指導。
華寶信托公司總裁鄭安國 由於社會公眾對信托業的認識不夠,信托業沒有得到應有的地位,所以在規劃和製度上總體比較薄弱,具體執行起來自然也會產生不少問題。與其它三大金融行業比,信托業在整體上缺乏前瞻性的規劃,在具體操作層麵的法規政策又較粗糙,而信托業本身比其它三大金融業更複雜,這可能是信托業在中國始終沒有很好發展的重要原因。
3、監管和法律環境製約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理事長王連洲 目前對信托業務的監管還不是很到位,力度也不夠。目前信托公司共有50多家,但在監管力量上未免顯得非常薄弱。非銀司內隻有一兩個處管信托公司,監管力量不足,對信托公司的監管就不能達到實時監管的水平。而且政策和監管對信托經營捆綁限製有餘,支持和服務不足。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周小明 我國信托法律體係尚不健全,相對信托實際業務的需求仍顯滯後。雖然我們已經有了《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但在涉及信托財產轉移、信托財產登記等問題上法律尚不明確,在涉及信托業務的財會、稅收的配套法律製度還沒有跟上。這些都製約了信托業的進一步發展。
具體來講,目前的監管和法律環境對信托業發展的製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1)委托理財政出多門,信托業在同類業務競爭中處於弱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夏斌 目前,我國關於委托理財方麵的政策仍然比較混亂。信托公司以及證券公司推出的委托理財產品在實質內容上都是一樣的,但是由於雙方隸屬於不同的監管部門,卻適用了不同的法律法規。這種現象極不合理,而且正是由於長期的監管政策不統一,引發了一些不應該發生的金融風險。
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孫飛 大部分信托公司與其它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相比,在規模和實力上都有較大的距離,但信托公司的業務與它們卻有類似之處,存在著競爭。例如銀行的多方委托貸款業務、證券公司的集合理財業務等,都與信托公司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類似,但卻比信托公司更有政策優勢。
(2)工商登記製度缺失使信托業的優勢難以發揮
複旦大學理論經濟學博士後流動站周明,天津社會科學院陳柳欽 盡管我國《信托法》中對信托財產登記問題有專門條款,但缺乏與之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財產登記需要工商登記機關準許對充當信托財產的股權、設備等進行登記,但實際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門卻往往因政策不明確而拒絕,這使得原本應是信托公司優勢業務品種的財產信托難以發展。
(3)信托收益麵臨重複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元偉 目前在稅收製度層麵,除對體現為信托關係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法適用有特別規範外,對信托活動基本上沒有特殊的稅法適用解釋,現行稅法並未考慮信托活動自身的特殊性和複雜性,這正影響著信托活動正常開展。目前我國信托活動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重複征稅問題。由於這種重複征稅問題在信托活動中普遍存在,信托活動的稅負相對較重,受益人實際獲得信托收益明顯低於委托人親自經營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收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托目的完全實現,在宏觀上阻礙了信托活動正常開展。
(4)信托產品流通機製滯後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理事長王連洲 信托產品的難以流通,也極大地製約了信托業的擴展。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信托公司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托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應當說上述規定對於防範信托公司的經營風險是絕對必要的,但其實施的結果,不僅可能意味著現有的信托受益權隻能以無法分割的信托合同方式成立,加入資金信托計劃的投資者要轉讓手中的信托合同,不得不自己去尋找受讓對象和轉讓平台,而且使信托產品的認知程度和受眾麵變得十分狹窄。其導致的結果,必然是使信托產品轉讓交易成本的提高,影響信托業的發展。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執行副所長邢成 盡管《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了信托產品的受益權可以轉讓,但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轉讓手續和轉讓場所均無明確規定。從而使資金信托產品的流動性,特別是機構委托人的大額信托合同的轉讓嚴重缺乏操作性。
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孫飛 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已成信托業高效發展的障礙。在信托受益權轉讓時,缺乏一個有效的二級市場為買賣雙方提供及時的交易信息與交易平台,沒有有效的交易機製來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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