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安證券率先推出網上交易(doc 17頁)
君安證券率先推出網上交易內容提要:
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今天在新華社主辦的《中國證券報》上撰文指出,證券法的出台毫無疑問將有利於中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厲以寧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個完整的市場體係,證券市場是其重要組成部分。製定證券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證券市場,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他指出,證券法的出台有助於使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規範化,也有助於證券的發行更為順利,為經濟發展籌集更多的資金。證券法的出台,從這個意義上說,正是穩定經濟和維持經濟較快增長的重要條件。另外,當前中國經濟中的結構問題仍是相當突出的。而證券法出台後,股票的發行將規範化,企業經營機製的轉換也會快。
厲以寧還指出,證券法的出台和證券市場的發展對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是有好處的。國內外經驗表明,高科技企業不能通過銀行貸款來發展,主要是通過證券市場發股票來籌集資金,因為社會上總有人更注重高收益而甘冒高風險。
厲以寧認為,對於金融危機,目前中國有一道防火牆,即人民幣資本項目不可自由兌換,以及A股市場不對外開放。但國內仍存在三個潛在的風險:一,如果銀行信貸質量進一步下降,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支持了泡沫經濟,那將十分危險。二,上市公司質量下降。
三,地下金融活動,非法集資,這也是十分有害的。所以對證券法的出台,一定要看到它的積極意義,看到它在防範金融風險中的重要作用,包括禁止銀行資金支持泡沫經濟,禁止偽裝上市,以及在打擊非法集資方麵的作用。
厲以寧尤其強調了信心問題,他說,在經濟領域信心非常重要當前,對於宏觀經濟,對於經濟增長,以及對於股市,都應當建立信心。證券法的出台,使人們對中國的股市加強了信心。證券市場會越來越規範,越來越有秩序,這就是最大的“利好消息”。
第一,行政機關在管理中的審批及核準等權力。《證券法》在表述行政機關的權力時用了不同的名詞,諸如批準、核準、核定、審批、審核、備案、公告,其中所包含的法律內容是不同的。發行股票須經核準,而發行公司債券則須經審批。顯然,行政機關對核準和審批的責任是不同的。一方麵我們應當注意這些差別,另一方麵對這些差別也應作更具體的解釋。
第二,程序性規範得詳細。管理法的一個主要法律特征是程序性規範得具體、詳細,以便於操作。《證券法》在證券發行、證券上市、信息披露、交易收購、各種機構場所的設立方麵,均有詳細的程序規定。依照程序設立和運作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非法的。
第三,資格限製的條文規定較多。資格限製也就是對於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以及對於某些主體“不準進入市場”的法律限製,這也是管理法的一個特征。《證券法》不僅規定對從事證券業務的公司實行許可證製度,而且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以及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的資格作了具體規定,還規定對一些有劣跡的人員將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
第四,全部法律規定屬於強製性規範。管理法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其規範屬於強製性,即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這和新合同法的規定恰恰相反,合同法中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許多地方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與法律規定不同的條款(即任意性條款)。所以,合同法中有不少任意性條款,而《證券法》中不承認任何任意性條款。當事人必須服從法律規定,而不能自行約定與法律不同的內容。
第五,禁止性條款比重頗大。禁止性條款也是管理法的一大特征。《證券法》除了有專門一節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明確將欺詐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和操縱行為列為被禁止的交易行為外,還在許多地方使用了“不得”的字樣。“不得”也屬於禁止性條款,但它更側重於限製,這種限製性的禁止條款包括資格性的限製、業務範圍的限製、從業行為的限製等,違反了這些禁止性條款,都會受到行政處罰。
第六,行政強製措施的使用。管理法的另一重要特點是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某些行政強製措施以避免市場出現重大風險,這與對違反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在性質上有所不同。例如《證券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一些情況出現時,行政機關可以暫停或終止公司債券上市。第四十九條對於上市股票也作了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決定。
第七,大量行政處罰的規定。這是管理法的一個非常主要的特征。《證券法》除了規定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責任,也包括連帶的賠償責任)外,以30多條的篇幅具體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形式包括:責令停止發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從業資格,停止自營業務,吊銷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規定得如此具體詳細,是我國其他法律中所不多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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