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學之商業銀行治理專題(ppt 59頁)
公司治理學之商業銀行治理專題目錄:
第一節 商業銀行與公司治理
一、 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二、 銀行作為債權人對公司治理的參與
三、 銀行作為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參與
第二節 商業銀行治理的一般性分析
一、 商業銀行為什麼需要治理
二、 銀行治理的特殊性
三、 銀行治理的一般模式
第三節 我國的銀行治理及其改進
一、 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現狀考察
二、 我國商業銀行治理模式的運作環境分析
三、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
四、 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改進
公司治理學之商業銀行治理專題內容提要:
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1.專家式債權監督
股東的“搭便車”行為,使管理人員的機會主義行為缺乏必要的監督,結果股東的利益受損。
債權監督賦予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獨特地位。
Grossman & Hart(1982)最早提出了通過債權而不是股權促使經理人員努力工作的嶄新觀點;
1984年,Diamond首次建立了債權人監督模型;
1985年,Fama提出了“拜托債權人(Enlist the Bondholders)”的概念,
Jensen(1986)認為,債務支出減少了公司低效投資的可能性。
青木昌彥和錢穎一(1995)將商業銀行作為中國公司治理改革的主要依托。
2.市場評價式監督
主要依賴資本市場中的中立機構客觀公正的評價和相應的信息發布活動而對經理人員產生監督效果。如: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各類型基金公司、投資銀行等投資谘詢機構
John Doukas等人(2001)對證券分析師所跟蹤的7000家公司1988~1994年的數據資料進行係統研究
3.作為公司股東而參與公司治理
對於一般公司而言,金融機構是以治理者的身份出現的。
美國,商業銀行被禁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日本的主銀行不僅可以通過相互大量持有公司股票,而且在公司遇到財務危機或經營困境時會進行幹預,發揮著類似美國控製權市場的作用。
德國的全能銀行雖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較日本低,但通過特殊的委托投票製度安排而擁有公司很大的控製權。
至於非銀行金融機構,雖然有一些限製,但基本上在各國都可以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身份參與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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