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知識方案(doc 5頁)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知識方案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設施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知識方案內容提要:
第十四條 港口所屬機動車申領號牌及更新、報廢、轉籍過戶、補發牌證等,須經港口公安機關簽章後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港口流動機械車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合格產品,按有關規定辦理號牌、行駛證。
第十六條 已辦理號牌、行駛證的港口流動機械車,須經港口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發給港口道路準行證,方可在港口道路行駛。
港口流動機械車更新、報廢、封存、停駛、傳籍過戶需報港口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流動機械車駛出港區須經港口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定線行駛證,按指定路線行駛。
第十八條 港口流動機械車必須按規定進行年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在港口道路行駛。
第十九條 港口流動機械車須噴刷放大牌號、車屬單位代號、車種標記,並保持清晰完好。
第二十條 未經港口公安機關批準,嚴禁在港口道路學習駕駛。
第四章 車輛裝載和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載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貨物進出港口,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準運證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車上須按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要求設置"危險品"字樣的標誌燈牌。貨物要綁紮牢固,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二條 車輛載運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重量。載運體積超限的大件物品時,須按港口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限速行駛,並有明顯標誌,必要時有先導車輛和人員引導。
第二十三條 集裝箱專用車載運其他貨物時須加裝護欄。
第二十四條 流動機械車牽引拖帶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專用牽引車、汽車外,其他輪式機械車不準牽引掛車、拖盤車;
(二)牽引車拖帶拖盤車時,小型拖盤車空載、重載不得超過三個,大型拖盤車隻準拖帶一個;
(三)被拖貨物的寬度不得超過牽引車車寬,長度限於不得使拖車後端貨物觸地,高度不得超過拖盤車身長。
第二十五條 流動機械車載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輪式起重機在行駛中,起重操作室內不準乘人;
(二)流動機械車除按駕駛室核定的人數外,其他部位不準載人;
(三)客運部門載運行李的專用拖盤車附載押運人員須有安全保護裝置。
第二十六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上行駛,除遵守交通法規外,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機動車須持有港口公安機關核發的"進港通行證"、"準行證"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證、營運證等有效證件,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除外;
(二)沒有領取號牌、行駛證的車輛(包括待裝卸的機動車)須到港口公安機關辦理移動手續,按規定路線行駛;
(三)輪式起重機、叉車、裝載機在吊、載貨物時,不準作為運輸車輛吊載貨物在港口主幹道路上行駛;
(四)叉、鏟車行駛時禁止升降貨架和鏟鬥;
(五)集裝箱正麵吊運機行駛時不準放下吊架,駕駛員須認真了望。其它車輛注意避讓;
(六)各種吊車須將吊杆放平,大型吊車吊杆前端距地麵高度不得超出駕駛室,鉤頭必須固定,必要時前方需有人了望引路,夜間行駛時吊杆前端須設置信號燈。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隊上下船時,應停車讓行或繞行,禁止與旅客搶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八條 碼頭前沿禁止非作業車輛行駛,滾裝船專用碼頭、車輛輪渡碼頭除待渡車輛和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禁止駛入,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船舶物品專供車輛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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