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治理報告及整改計劃(doc 42頁)
某公司治理報告及整改計劃(doc 42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治理報告及整改計劃內容提要:
公司前身為遼源市茶葉經銷公司,始建於1984年,為集體所有製企業,隸屬於遼源市二輕局勞動服務公司。1986年12月,根據遼源市人民政府遼府[1986]139號文件批複,吉林省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吉改發[1986]36號文件批準,公司進行股份製試點,將原企業改製為遼源市茶葉經銷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986年12月27日在吉林省遼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1993年2月,經公司第二屆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將公司變更為“吉林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經吉林省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吉改股批[1993]第58號文件批準,公司吸收合並了長春龍達建築實業公司,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有關規定,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進行了規範登記,並正式更名為“吉林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0月25日,經公司第三屆第二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經吉林省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吉改股批[1994]139號文件批複同意,公司更名為“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東為長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為代表長春市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監管範圍是長春市屬企業(含地方性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負責人為萬芝蘭。截至2007年6月30日,該股東持有亞泰集團198,015,74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7.09%,是亞泰集團第一大股東,為公司具有實際控製權股東。
公司的重大決策均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存在直接或間接幹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的情況。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五方麵實現了“五分開”,公司的各項業務完成獨立於控股股東。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製人為長春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所屬有其它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但對公司的生產經營並不產生影響,不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情況。
1、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召集、召開股東大會。律師事務所為公司的曆次股東大會出具了法律意見,認為公司曆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均合法有效。
2、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間、授權委托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規定時間發出會議通知,2006年以前召開的曆次股東大會均在會議召開30日前發出股東大會通知,2005年年度股東大會在會議召開20日前發出會議通知,2006年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和2007年兩次臨時股東大會均在會議召開15日前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曆次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中認為:公司曆次股東大會均在規定時間前發出會議通知,符合相關規定。
在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時,公司工作人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共同查驗出席股東大會與會人員的身份證明、持股憑證和授權委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曆次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中認為:出席公司曆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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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身為遼源市茶葉經銷公司,始建於1984年,為集體所有製企業,隸屬於遼源市二輕局勞動服務公司。1986年12月,根據遼源市人民政府遼府[1986]139號文件批複,吉林省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吉改發[1986]36號文件批準,公司進行股份製試點,將原企業改製為遼源市茶葉經銷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986年12月27日在吉林省遼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1993年2月,經公司第二屆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將公司變更為“吉林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經吉林省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吉改股批[1993]第58號文件批準,公司吸收合並了長春龍達建築實業公司,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有關規定,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進行了規範登記,並正式更名為“吉林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0月25日,經公司第三屆第二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經吉林省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吉改股批[1994]139號文件批複同意,公司更名為“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東為長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為代表長春市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監管範圍是長春市屬企業(含地方性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負責人為萬芝蘭。截至2007年6月30日,該股東持有亞泰集團198,015,74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7.09%,是亞泰集團第一大股東,為公司具有實際控製權股東。
公司的重大決策均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存在直接或間接幹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的情況。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五方麵實現了“五分開”,公司的各項業務完成獨立於控股股東。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製人為長春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所屬有其它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但對公司的生產經營並不產生影響,不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情況。
1、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召集、召開股東大會。律師事務所為公司的曆次股東大會出具了法律意見,認為公司曆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均合法有效。
2、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間、授權委托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規定時間發出會議通知,2006年以前召開的曆次股東大會均在會議召開30日前發出股東大會通知,2005年年度股東大會在會議召開20日前發出會議通知,2006年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和2007年兩次臨時股東大會均在會議召開15日前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曆次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中認為:公司曆次股東大會均在規定時間前發出會議通知,符合相關規定。
在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時,公司工作人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共同查驗出席股東大會與會人員的身份證明、持股憑證和授權委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曆次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中認為:出席公司曆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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