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變更實務及限製性招標(ppt 50頁)
工程契約變更實務及限製性招標(ppt 50頁)內容簡介
工程契約變更實務及限製性招標目錄:
一、前言
二、限製性招標
三、指定特定廠商辦理議價之相關問題
四、契約變更或加減價相關問題探討
工程契約變更實務及限製性招標內容提要:
政府采購法部分
符合采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特別采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機關辦理公告(或未達公告)金額以上之采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采限製性招標:
符合采購法22條第1項第1-15款
符合采購法22條第1項第16款
公告金額以上經主管機關(工程會)認定者
未達公告金額-經需求、使用或承辦采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采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準者,得采限製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工程會)認定
機關依采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製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采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準。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第1項)。
機關辦理采購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製性招標,得將征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采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信息網絡。但采購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細23之1)
未達公告金額是否適用細23之1條 ?
機關依采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辦理采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以限製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特別采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6條之1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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