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探火和滅火要求(pdf 22)
防火、探火和滅火要求(pdf 22)內容簡介
第一節 通則
1.1 適用範圍
1.1.1 1.2 條和本章其它各節的要求適用於小於500 總噸的貨船(不包括液化氣
運輸船和化學品液貨船)、登記長度為12m 及以上但幹舷長小於45m 的漁船和未
裝設推進機器的船。這些船均應符合1.2 和本章其它各節的要求。
1.1.2 可以考慮采納由船籍國政府規定的和批準的消防安全措施以代替1.1.1,
但這些措施應能提供勞氏船級社可以接受的等級的消防安全性。
1.1.3 對本章沒有提及的結構和布置要點應作符合所涉及火災危險的特殊考慮。
1.1.4 1.2 條和本章其它各節的要求不適用於國際航行的500 總噸及以上的貨
船、所有客船、液化氣運輸船和化學品液貨船。這些船均應裝備1974 年國際海
上人命安全公約和修正案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幹舷長45m 及以上的漁船應裝
備與1977 年Torremolinos 國際漁船安全公約相關的1993 年Torremolinos 議定
書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1.1.5 1.2 條和本章其它各節的要求不適用於國內航行的500 總噸及以上的貨
船、所有客船、液化氣運輸船和化學品液貨船。這些船均應遵守船籍國政府規定
的和批準的消防安全措施,但這些措施應能提供勞氏船級社可以接受的等級的消
防安全性。
1.1.6 船籍國政府有責任使1.1.4 和1.1.5 的防火、探火和滅火要求生效,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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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適用範圍
1.1.1 1.2 條和本章其它各節的要求適用於小於500 總噸的貨船(不包括液化氣
運輸船和化學品液貨船)、登記長度為12m 及以上但幹舷長小於45m 的漁船和未
裝設推進機器的船。這些船均應符合1.2 和本章其它各節的要求。
1.1.2 可以考慮采納由船籍國政府規定的和批準的消防安全措施以代替1.1.1,
但這些措施應能提供勞氏船級社可以接受的等級的消防安全性。
1.1.3 對本章沒有提及的結構和布置要點應作符合所涉及火災危險的特殊考慮。
1.1.4 1.2 條和本章其它各節的要求不適用於國際航行的500 總噸及以上的貨
船、所有客船、液化氣運輸船和化學品液貨船。這些船均應裝備1974 年國際海
上人命安全公約和修正案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幹舷長45m 及以上的漁船應裝
備與1977 年Torremolinos 國際漁船安全公約相關的1993 年Torremolinos 議定
書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1.1.5 1.2 條和本章其它各節的要求不適用於國內航行的500 總噸及以上的貨
船、所有客船、液化氣運輸船和化學品液貨船。這些船均應遵守船籍國政府規定
的和批準的消防安全措施,但這些措施應能提供勞氏船級社可以接受的等級的消
防安全性。
1.1.6 船籍國政府有責任使1.1.4 和1.1.5 的防火、探火和滅火要求生效,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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