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集團管理製度(doc 37頁)
股份集團管理製度(doc 37頁)內容簡介
股份集團管理製度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三章、股份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五章、董事會
第六章、總經理
第七章、監事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製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股份集團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麵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麵要求後,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麵要求後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並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並承擔會議費用。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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