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我國科技的展戰略(doc 34頁)
未來我國科技的展戰略(doc 34頁)內容簡介
未來我國科技的展戰略內容提要:
“3+2”的另外一方麵就是產業化環境建設,這裏麵大家比較熟悉的就是星火計劃和火炬計劃。星火計劃我們國家前幾年專門拿出農業成果轉化資金,比如說我們去年就有4億元的工業轉化資金,支持農業成果轉化;還有農業科技園區的建設,農業科技園區也是希望建立一些農業科技轉化的點。有人提到有沒有支持小企業的成長基金,中小企業創業基金就是支持小企業啟動階段的基金,當然經費每年不定,有時候5億元,有時候8億元,最多一年是10億元,根據每年財政的情況來定。還有支持新產品的一些計劃、科技推廣等等,以及支持中介機構,比如說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等,都是在這裏麵安排的,所以我們科技計劃大體是“3+2”這樣的一個模式。
關於規劃,我們以前的規劃曾對中國科技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如說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六十年代,比如說十二項規劃,後來我們在1985年的時候組織過一次規劃,那一次也很成功,但是這之後我們規劃和計劃同步製定,就造成規劃的作用逐步縮小。現在回顧起來,我們發現中國科技的發展沒有一個長遠的規劃,也就是沒有一個長久的目標,這對中國的科技發展是很不利的,所以,科技部最近根據“十六大”報告的要求正在製定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
科技部發布《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
針對科技計劃實施中,知識產權管理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督製度和具體措施,責任落實不到位;缺乏一支既懂科技又懂得知識產權的專門人員,知識產權管理與科技管理在製度和實踐上沒有實現有效結合等現狀。近日,科技部製定發布《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目的是在科技計劃中進一步落實專利戰略。
此次科技部製定發布《規定》,就是根據專利戰略的目標要求,對科技管理各環節、實施科技計劃各類主體的知識產權工作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使知識產權管理真正成為科技計劃管理的重要內容,貫穿於科技計劃管理工作的始終。
《規定》確認了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各類主體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和義務。我國已形成了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科技管理部門委托或授權行使部分計劃管理權並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的機構,以及項目承擔者等三個層次的管理實施主體。《規定》對三類主體及其人員的知識產權義務和責任分別提出了要求,明確任務並落實責任人。
《規定》強調,科技計劃管理應當充分運用知識產權製度的各項作用,“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立項、執行、驗收以及監督管理中全麵落實專利戰略”,把知識產權管理動態地納入科技計劃實施全過程,並根據計劃實施各環節的不同特點分別提出相應要求。
在計劃項目指南編製和申請立項過程中,計劃管理部門和申請者對國內外知識產權狀況應當進行調查分析,作為確定研究開發路線和知識產權工作重點的依據,避免研究開發盲目性和低水平重複。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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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的另外一方麵就是產業化環境建設,這裏麵大家比較熟悉的就是星火計劃和火炬計劃。星火計劃我們國家前幾年專門拿出農業成果轉化資金,比如說我們去年就有4億元的工業轉化資金,支持農業成果轉化;還有農業科技園區的建設,農業科技園區也是希望建立一些農業科技轉化的點。有人提到有沒有支持小企業的成長基金,中小企業創業基金就是支持小企業啟動階段的基金,當然經費每年不定,有時候5億元,有時候8億元,最多一年是10億元,根據每年財政的情況來定。還有支持新產品的一些計劃、科技推廣等等,以及支持中介機構,比如說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等,都是在這裏麵安排的,所以我們科技計劃大體是“3+2”這樣的一個模式。
關於規劃,我們以前的規劃曾對中國科技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如說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六十年代,比如說十二項規劃,後來我們在1985年的時候組織過一次規劃,那一次也很成功,但是這之後我們規劃和計劃同步製定,就造成規劃的作用逐步縮小。現在回顧起來,我們發現中國科技的發展沒有一個長遠的規劃,也就是沒有一個長久的目標,這對中國的科技發展是很不利的,所以,科技部最近根據“十六大”報告的要求正在製定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
科技部發布《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
針對科技計劃實施中,知識產權管理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督製度和具體措施,責任落實不到位;缺乏一支既懂科技又懂得知識產權的專門人員,知識產權管理與科技管理在製度和實踐上沒有實現有效結合等現狀。近日,科技部製定發布《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目的是在科技計劃中進一步落實專利戰略。
此次科技部製定發布《規定》,就是根據專利戰略的目標要求,對科技管理各環節、實施科技計劃各類主體的知識產權工作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使知識產權管理真正成為科技計劃管理的重要內容,貫穿於科技計劃管理工作的始終。
《規定》確認了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各類主體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和義務。我國已形成了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科技管理部門委托或授權行使部分計劃管理權並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的機構,以及項目承擔者等三個層次的管理實施主體。《規定》對三類主體及其人員的知識產權義務和責任分別提出了要求,明確任務並落實責任人。
《規定》強調,科技計劃管理應當充分運用知識產權製度的各項作用,“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立項、執行、驗收以及監督管理中全麵落實專利戰略”,把知識產權管理動態地納入科技計劃實施全過程,並根據計劃實施各環節的不同特點分別提出相應要求。
在計劃項目指南編製和申請立項過程中,計劃管理部門和申請者對國內外知識產權狀況應當進行調查分析,作為確定研究開發路線和知識產權工作重點的依據,避免研究開發盲目性和低水平重複。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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