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DOC 16)
香港《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DOC 16)內容簡介
目 錄
1.0 引言
2.0 釋義
3.0 大廈管理
4.0 消防安全
5.0 建築物安全
6.0 斜坡安全
7.0 電力、氣體、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
附錄(一):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1就“公用部分”所作的定義
附錄(二):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44條製定《有關供應品、物料及服務的采購及選用事宜守則》
1.0 引言
1.1 緒論
本《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是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44(1)(b)]條的規定編印的。民政事務局局長是負責執行《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的主管當局。
1.2 守則的目的
本守則旨在推廣各項大廈公用部分的管理及維修準則,讓大廈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業主法團)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經理人、建築物管理代理人﹑管理公司和其它負責管理大廈公用部分的人士和組織,可以知所遵循。
守則本身不具直接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業主法團或業主未能遵守本守則所規定的準則,也不會在條例下受到刑事檢控,但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這點可作為確定有關業主法團或業主是否須負上所涉及法律責任的根據。任何人如未能遵守本守則的規定,主管當局可能會根據條例第[40B]條,令對有關大廈實行強製性大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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