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提高審批工作效率,規範環境保護審批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流域、區域土地開發項目。主要包括: (一)工業項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圍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含貨場、編組站)、公路幹線(含高速公路、城鎮高架路等)、電訊工程; (四)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學品倉庫; (五)飲食業、屠宰業、旅館、娛樂場所、旅遊區; (六)醫院、療養院、教學和科研單位實驗室(廠)、廣播電視發射設施、電視製片廠; (七)城市汙水外理廠、垃圾(廢物)處理場(廠),城市環境工程; (八)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區)、城市新區的總體建設及具體項目。第三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在辦理工商登記、劃定開發用地紅線之前,必須到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辦理環境影響審批手續(以下簡稱 "環保審批")。 第四條 市環保部門按項目的性質、規模及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將建設項目劃分為三類,分別實行核準審批和環境影響報告審批管理: Ⅰ類項目:對環境基本無影響的中、小型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審批管理; Ⅱ類項目:對環境有影響,須采取有效的防治汙染措施,減少對環境汙染或破壞的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管理; Ⅲ類項目:對區域開發和對環境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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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管理辦法.doc6簡介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