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了規範城鎮消防規劃的編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增強城鎮抗禦火災和處置特種災害事故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城鎮消防規劃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及獨立工礦區的消防規劃編製、建設和管理。村莊的消防規劃建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消防規劃建設原則】城鎮總體規劃和控製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消防規劃內容。
消防規劃建設項目應當與城鎮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建設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第四條 【職責要求】消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應當在城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城鎮規劃、建設、計劃、財政、電信、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負責落實。
第五條 【遵守相關規定】消防規劃除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