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doc16
長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doc16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範圍內的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並有相應配套共用設施設備的居住區。住宅區的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關的共用設施設備。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管理和為業主、使用人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成立並接受委托進行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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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範圍內的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並有相應配套共用設施設備的居住區。住宅區的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關的共用設施設備。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管理和為業主、使用人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成立並接受委托進行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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