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製。
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製,組織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製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消防規劃,建立處置特大火災和特殊災害事故搶險救援組織,統一領導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加強對村民、居民用火、用電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開展經常性的群眾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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