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下簡稱公安消防機構)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實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對違反消防管理和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製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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