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doc15
銀川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doc15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明確業主、物業管理企業、開始建設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權利與義務,保障住宅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市區的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根據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驗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依照本辦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建築、配套設施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小區內物業所有權人,包括私有房產、公有房產、單位房產的房屋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日常維護、修繕、經營,以及對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綜合性服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經營住宅小區服務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住宅小區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住宅小區的公共設施和配套設施,由全體業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共同使用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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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明確業主、物業管理企業、開始建設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權利與義務,保障住宅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市區的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根據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驗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依照本辦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建築、配套設施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小區內物業所有權人,包括私有房產、公有房產、單位房產的房屋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日常維護、修繕、經營,以及對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綜合性服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經營住宅小區服務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住宅小區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住宅小區的公共設施和配套設施,由全體業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共同使用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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