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物業管理實施辦法doc34
深圳市寶安區物業管理實施辦法doc34內容簡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寶安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物業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區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區物業管理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
街道辦物業管理部門,接受區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依法對本轄區範圍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站、居委會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協調、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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