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doc15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doc15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住小區的牧業管理,規範居住物業的使用、維修和其他管理活動,維護產權人、使用人和牧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製設立的市和鎮。本辦法所稱居住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牧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接受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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