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doc11
金華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doc11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保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公用設施配套比較齊全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居民生活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設施和場地。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房產的所有權人。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根據業主委托,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的物業進行日常維護、修繕和整治,同時對住宅區的安全、環境衛生、綠化等進行日常管理,並為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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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公用設施配套比較齊全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居民生活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設施和場地。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房產的所有權人。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根據業主委托,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的物業進行日常維護、修繕和整治,同時對住宅區的安全、環境衛生、綠化等進行日常管理,並為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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