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業管理條例doc17
海南省物業管理條例doc17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草案)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管理,提高物業管理的服務水平,規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建整潔、文明、舒適、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竣工並交付使用的住宅、工業廠房、商業用房等建築物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業主之外的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第四條、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物業管理行業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六條、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業主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對所屬物業區域實行自治管理。 市、縣、自治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業主和物業的具體情況劃定業主自治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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