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保障我區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西藏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個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機構的縣、鄉(鎮)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每年的11月9日為自治區消防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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