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消防監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運輸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六十八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消防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沿海和內河港口(以下簡稱港口);
二、在港口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
三、港口內的一切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 港口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本辦法實施消防監督。
港口公安機關要設置消防監督機構,配備消防監督員。消防監督員的配備應根據實際需要,本著從嚴掌握的精神,控製在職工總數的2‰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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