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六條合並修改為第三條、第四條:
“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消防安全責任製;落實城鄉消防規劃,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保障消防經費;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領導特大火災的撲救和查處。”
“第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鐵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第七條修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製,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消防安全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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