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製,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四條 消防工作的發展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消防基礎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使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消防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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