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doc 16)
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doc 16)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維護住宅小區的生活秩序,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的居住環境,明確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大會的權利與義務,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
第三條 物業管理按照專業服務與業主自治相結合,行業管理與屬地指導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行社會化、專業化、規模型管理。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應積極創建全國和省級物業管理示範、優秀小區和先進小區。
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應實行封閉式管理,封閉設施應與住宅小區房屋建築和其它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納入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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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維護住宅小區的生活秩序,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的居住環境,明確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大會的權利與義務,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
第三條 物業管理按照專業服務與業主自治相結合,行業管理與屬地指導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行社會化、專業化、規模型管理。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應積極創建全國和省級物業管理示範、優秀小區和先進小區。
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應實行封閉式管理,封閉設施應與住宅小區房屋建築和其它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納入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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