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doc 14)
南寧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doc 14)內容簡介
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對《南寧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本市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層(含10層)以上或基礎埋深達3米(含3米)以上的,按照地麵首層建築麵積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9層(含9層)以下、基礎埋置深度小於3米或地麵總建築麵積達到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麵總建築麵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三)規劃確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各類開發區和單位規劃區的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總建築麵積的2%統一修建地下室”修改為“本市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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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對《南寧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本市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層(含10層)以上或基礎埋深達3米(含3米)以上的,按照地麵首層建築麵積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9層(含9層)以下、基礎埋置深度小於3米或地麵總建築麵積達到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麵總建築麵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三)規劃確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各類開發區和單位規劃區的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總建築麵積的2%統一修建地下室”修改為“本市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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