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運用(doc 63頁)
MBO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運用(doc 63頁)內容簡介
MBO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運用目錄:
第一部分:以史為鏡知興衰——MBO的曆史淵源
第二部分:他山之石可攻玉——典型案例深入剖析
第三部分:撥開荊棘見坦途——運作技巧提示
MBO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運用內容提要:
法律規定的其他不能參加收購的人員: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國家工商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對於在原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自吊銷執照之日起三年內;因管理不善,企業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內;刑滿釋放人員、勞教人員在期滿和解除勞教三年內;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人員,都不能作為MBO的主體。
隱名收購不受法律保護:
管理者收購過程中,可能因一些客觀原因,管理者不願公開自己的收購者身份,而利用自己的同事或親朋好友的名義實施收購,而管理者又通過委托協議等形式與同事或親朋好友約定收購的資金由管理者提供,收購完成後,管理者成為收購企業的實際控製者。這種隱名收購的行為我國的法律不予保護。一方麵企業收購完成後,收購者須經工商變更手續後才真正成為企業的投資者,未經工商登記記載為投資者的人(自然人、法人)不能以企業投資者的身份對企業的投資主張權利。另一方麵,管理者委托他人進行企業收購,屬於委托投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能從事委托投資業務的隻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自然人無權進行委托投資。因此,管理者和他人就收購企業而簽訂的委托合同是一個無效合同。因此,在隱名收購的情況下,如名義收購者和實際收購者發生法律糾紛,法律將保護名義收購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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