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的多層代理與其改革的選擇(doc 12頁)
國有企業的多層代理與其改革的選擇目錄:
一、國有企業改革的不同主張:概述
二、國有企業多層委托—代理與激勵—監督的關係和結構:分析框架
三、國有企業委托—代理關係與激勵—監督機製:中國的實踐
四、政策建議
國有企業的多層代理與其改革的選擇內容提要:
政策建議:
第一,深化國有企業組織關係改革,理順各級委托—代理關係,明晰各委托人的權責。
1.對國有企業進行重組或公司化改造,使其成為真正的相對獨立的法人實體;通過重組改造,理順政府與企業的關係。國家作為法人所有者對國有企業擁有最終所有權,並通過政府選擇企業經營者;而國有企業則擁有企業的法人產權,如資產處置權和人事權等。國家作為投資者享有分紅的權利,同時對國有企業的債務承擔以投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國有企業要像其他企業一樣向政府納稅,對自己的經營自負盈虧。為此,那些非商業目標將從國有企業的經營中剝離出來,將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與政府功能區分開來。作為經濟實體,國有企業不能享有市場特權,但也不能受到歧視,而是應像其他非國有企業那樣以市場原則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這樣,我們也就可以根據市場準則來評估國有企業的經營績效,對國有企業的預算約束也就可以“硬”起來。對國有企業的經營人員的考核、獎懲也就有了可靠的依據。
2.成立直屬國務院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者權力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於我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如果成立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直屬國務院,將更有權威性,更容易避免一些行政幹預。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被授權選擇和任免企業的董事會成員(或不設董事會的企業的總經理)和監事會成員。同時,他們對這些選擇和任免以及對他們監管的企業的總體效益向國務院負責。這就可以避免有人決策。無人對決策後果負責等權責不清和不對等問題,也可避免多頭管理出現的功能協調問題,從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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