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爭奪董事會權力實戰手冊》(doc 32頁)
最新版《爭奪董事會權力實戰手冊》目錄:
策略1:運用股東大會召集權及提案權
策略2:爭取股東大會控製權
策略3:打好股權收購戰
策略4:代理權爭奪
策略5:改組董事會
策略6:發揮機構及公眾投資者的作用
策略7:發揮債權人作用
最新版《爭奪董事會權力實戰手冊》內容提要:
戰術1:運用股東大會召集權
某年8月,“名流投資”取得“幸福實業”6000萬股法人股而成其第一大股東。“名流”的入主受到原大股東“湖北國投”的抵製。在改組董事會的提案遭董事會否決後,“名流”發起了由提議股東自行召集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結果順利改組董事會,爭得控製權。
某年,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以下簡稱《規範意見》),對股東大會的召集權、提案權作出了細致規定。比如股東隻要單獨或聯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權總數10%以上,即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如拒絕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或拒絕召開股東大會,收購人可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此後,“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被廣泛運用於股權收購戰中。比如“國際大廈”二股東“河北開元”在某年自行召集了7次臨時股東大會,要求追究大股東的經營責任並改組董事會,隻是由於持股比例低而屢屢铩羽而歸。
戰術2:運用股東大會提案權
提案率最高的事項有董事、監事任免、修改章程等。提案權的主要糾紛包括:
1) 提案的有效時間。《規範意見》規定臨時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發出後,雙方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修改提案應在會議召開前15天公告,否則會議應順延。而某年5月,在“猴王”股東大會召開前夕,公司5名董事臨時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罷免另外4名董事,並計劃將該議案直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明顯在程序、內容諸方麵嚴重違規,後被武漢證管辦製止。
2) 提案分拆的效力。比如在某年,“申華實業”第一大股東“君安”在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提出一個完整提案“新董事更換老董事”,但選舉時卻被申華拆為4個表決事項。結果兩名“君安”董事被罷免,而“君安”擬更換進董事會的兩人卻落選。由於當時找不到解決的法律依據,君安、申華的矛盾迅速升級。
現《規範意見》規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並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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