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doc 5頁)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doc 5頁)內容簡介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內容提要:
在我國,國有控股股東的產權行使單位一般情況下為地方政府,這樣,對上市公司經理的委托聘任權就掌握在地方政府官員的手中。官員們有權選擇經理卻不必為此承擔責任,他們手中的投票權是典型的“廉價投票權”——即不必為投票結果承擔任何責任的投票者所擁有的投票權,這種機製缺乏驅使官員去發現和任命那些真正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來擔任經理的原動力,而且使得經理不能由於良好的經營業績而繼續幹下去,這種缺乏長期激勵效應的機製造成的結果就是: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理很難具有明確的為公司創造價值的意識,這些公司經理的行為目標首先不是公司價值的增加而是怎樣讓上級主管官員滿意,怎樣才能更好地得到提升。由於國有產權虛置,無法找到明確的資產所有者以資產責任來約束委托給經理的資產權利,因而隻能代之以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名譽責任等非經濟責任來約束經理。這樣就使得公司治理中的激勵機製失去激勵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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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有控股股東的產權行使單位一般情況下為地方政府,這樣,對上市公司經理的委托聘任權就掌握在地方政府官員的手中。官員們有權選擇經理卻不必為此承擔責任,他們手中的投票權是典型的“廉價投票權”——即不必為投票結果承擔任何責任的投票者所擁有的投票權,這種機製缺乏驅使官員去發現和任命那些真正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來擔任經理的原動力,而且使得經理不能由於良好的經營業績而繼續幹下去,這種缺乏長期激勵效應的機製造成的結果就是: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理很難具有明確的為公司創造價值的意識,這些公司經理的行為目標首先不是公司價值的增加而是怎樣讓上級主管官員滿意,怎樣才能更好地得到提升。由於國有產權虛置,無法找到明確的資產所有者以資產責任來約束委托給經理的資產權利,因而隻能代之以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名譽責任等非經濟責任來約束經理。這樣就使得公司治理中的激勵機製失去激勵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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