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結構淺析(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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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結構淺析(doc 6頁)內容簡介
法人治理結構淺析內容提要:
無論在管理權限的劃分上有多大的區別或靈活性,其目的都是為了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監事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它們之間有效的分工和製衡關係,以保證公司的有效運行。歸結起來,這些大的總體性原則是:
一、股東作為所有者掌握著最終的控製權,他們可以決定董事會人選,並有推選或不推選直至起訴某位董事的權利;但是一旦授權董事會負責公司後,股東就不能隨時隨地地幹預董事會的管理了。
二、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權負責公司,具體委托經理人員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事務,並有監督和激勵經理人員的權力;但是,董事會最終要對股東負責。
三、經理人員受聘於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意定代理人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事務,隻有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之內,經理人員有權決策,其他人不能隨意幹涉;但是,經理人員的管理權限和代理權限不能超過董事會決定的授權範圍,經理人員經營成果的好壞也要受到董事會的監督和評判。
四、股東大會任命的監事掌握著廣泛而巨大的權力,從公司內部對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進行廣泛的監督,對公司的有效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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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在管理權限的劃分上有多大的區別或靈活性,其目的都是為了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監事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它們之間有效的分工和製衡關係,以保證公司的有效運行。歸結起來,這些大的總體性原則是:
一、股東作為所有者掌握著最終的控製權,他們可以決定董事會人選,並有推選或不推選直至起訴某位董事的權利;但是一旦授權董事會負責公司後,股東就不能隨時隨地地幹預董事會的管理了。
二、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權負責公司,具體委托經理人員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事務,並有監督和激勵經理人員的權力;但是,董事會最終要對股東負責。
三、經理人員受聘於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意定代理人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事務,隻有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之內,經理人員有權決策,其他人不能隨意幹涉;但是,經理人員的管理權限和代理權限不能超過董事會決定的授權範圍,經理人員經營成果的好壞也要受到董事會的監督和評判。
四、股東大會任命的監事掌握著廣泛而巨大的權力,從公司內部對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進行廣泛的監督,對公司的有效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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