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德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與啟示(doc 15頁)
美日德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與啟示(doc 15頁)內容簡介
美日德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與啟示目錄:
一、美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
二、日本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
三、德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
美日德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與啟示內容提要:
以“監事會”之名行使董事會職能,以“董事會”之名行使經理人員職能。在德國公司中,股東大會
是公司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確定選舉監事會的具體措施,選舉監事會成員,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的
解體。監事會是公司股東、職工利益的代表機構和決策機構,相當於日美等國家的董事會,其主要職責一是任
命和解聘董事,監督董事會是否按公司章程經營;二是對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策;三是審核公司的財務,核對
公司資產,並在必要時召集股東大會。德國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與董事會成員相互交叉任職,這與日美等國家
不同,但公司董事長可擔任下屬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監事會每年一般開會3~4次,會議至少要有半數以上成
員參加才有決定權。在德國,社會上的普遍看法是,在公司監事會占有一席之地是一種很高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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