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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論培訓(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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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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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 公司治理理論, 理論培訓
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論培訓(doc 11頁)內容簡介
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論培訓內容提要:
公司治理結構內涵
公司治理結構概念最早出現在經濟學文獻中的時間是80年代中期,迄今為止,國內外文獻中關於什麼是公司治理,並沒有統一的解釋,從不同角度給出的定義歸納起來,可以分成以下幾類:
(1)製度安排學說
斯坦福大學教授錢穎一在他的《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和融資改革》一文中也說:“在經濟學家看來,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製度安排,用於支配若幹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團體——投資者、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係,並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製權;②如何評價和監督董事會、經理人員和員工;③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製。一般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利用這些製度安排和互補性質,並選擇一種結構來降低代理人成本。近期的研究大多集中於投資者(外部人)如何監督約束經理(內部人)。
中國經濟學者胡汝銀在他的《中國需要公司管治革命》一文中認為,公司管治(即公司治理結構)是董事和高級經理人員為了股東、職員、顧客、供應商及提供間接融資的金融機構的利益而管理和控製公司的一種製度和方法。
(2)組織結構學說
中國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在他的《現代公司與企業改革》一文中指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革委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3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組織結構中,上述3者形成一定的製衡關係。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這實際上是標準的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定義)。中國大部分經濟學者都持此種觀點,例如陳清泰在他的《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一文中認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形成這樣的機製:所有者通過法定形式進入企業行使職能,通過企業內的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機構,保障所有者對企業的最終控製權,形成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之間的激勵和製衡機製,建立科學的領導體製、決策程序和責任製度,使3者的權利得到保障、行為受到約束。且此種觀點與十五屆四中全會黨的文件完全一致:《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說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製的核心。要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督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司其職、協調運轉,有效製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所有者對企業擁有最終控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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