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模式研究報告(doc 14頁)
公司治理模式研究報告目錄:
一、公司治理模式的一般構架
二、三種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三、我國現行公司治理模式及其演進方向
公司治理模式研究報告內容提要:
公司治理模式的一般構架
關於公司治理的概念描述雖然很多,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認為公司治理是一組聯係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正式和非正式關係的製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於試圖通過這種製度安排,以達到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的相互製衡,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哈特認為,公司治理之所以成為必要,關鍵在於企業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代理問題,或組織成員(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或消費者)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另一個是不完全合約。而事實上,不完全合約(主要因交易費用過大引起的)是導致代理成為問題的重要因素,因為如果合約是完全的,委托就可以對代理人未來的行為及其結果有清楚的認識,同時,代理人對委托人的目的和動機也有清晰的認識,則即使存在代理關係,也無關緊要。因為所有關於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都可以在合約上得到反映。
本文認為,哈特把代理問題與合約的不完全性作為公司治理存在的兩個條件,確實反映了公司治理的一種理論基礎,無疑是恰當的。然而,哈特僅僅考慮了已簽定合約的不完備性,而沒有考慮形成合約過程中的不對等性。哈特隱含了簽約各方之間的對等性的假設。在形成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合約過程中,各自擁有資源的性質和相對稀缺性是不同的,由此導致各相關利益主體的地位及其所擁有的信息量的不同,最終決定了簽約各方的不對等性,而這種不對等性也是導致治理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般說來,公司治理問題所涉及到的主體(即相關利益方)主要包括:股東、經營者、債權人、雇員、顧客及社區等。在相關利益主體間存在的不完備和不對等的合約,本質上是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性引起的。這一方麵反映在由公司治理結構的層次性所帶來的信息問題;另一方麵也是由於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有限理性和客觀現實的複雜性引起的。這在委托代理關係下,必然會導致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的兩個重要的問題:一是權利的分布;二是激勵問題。前者同時又會對後者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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