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18luck新利全站下载 >> 企業管理>> 公司治理>> 資料信息

基金治理結構的比較與研究概述(doc 23頁)

所屬分類:
公司治理
文件大小:
50 KB
下載地址:
相關資料:
基金治理, 治理結構, 比較, 研究
基金治理結構的比較與研究概述(doc 23頁)內容簡介

基金治理結構的比較與研究概述目錄:
一、基金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
二、契約型基金治理結構
三、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結構
四、董事分兩種授權的公司董事和附加董事。
五、結論

基金治理結構的比較與研究概述內容提要:
以獨立董事為特征的公司製基金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同
  公司製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優劣曆來存在廣泛爭論。80年代初,美國ICI曾考慮采用單位信托基金,但被美國證監會否決,認為應加強投資公司獨立董事的權責,以監督投資公司的運作並解決利益衝突。但現實是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模仿美國的公司製基金。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以獨立董事為特征的公司型治理結構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建立在公司法的基礎上,獨立董事能直接對基金經理人加以幹預,及時防止基金經理人有損於基金資產的行為。獨立董事或董事會的監督是及時的,也是有彈性的。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即使賦予基金托管人相應的監督權,但這些都是建立在合約的基礎上,基金托管人不能靈活處理。很多情況下基金托管人都是由作為基金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來委托的,基金托管人為了利益關係而難以認真監督。而在公司製下,獨立董事由於沒有利益關係而處於超脫地位,更能負起監督之責。
  關於美國以獨立董事為核心的基金治理機製有效性問題有大量的實證研究。有兩種假說:一是相關性假說,二是無關性假說。由於選取的標準不同,結論也不一樣。當以市場業績作為標準時,沒有證據支持第一種觀點,但是公司董事結構與補償卻與基金費用相關。
  結合起來,可以這樣認為,基金董事的構成和補償不一定能提高基金的市場表現,但可以降低投資者的費用。也就是說,獨立董事製不一定提高基金經理的理財水平,但卻能控製基金的費用。應該說,以獨立董事為主的基金治理結構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麵還是有效的。在封閉型的基金下,情況更是如此。正因為如此,美國SEC和ICI堅持進一步完善以外部董事為主的公司治理結構,並堅持增加董事會中外部董事的人數。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