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製上市、融資及會計問題研討(ppt 83頁)
企業改製上市、融資及會計問題研討目錄:
一、企業改製上市的利弊分析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的基本條件及程序
三、企業改製過程中應注意的會計問題
四、企業改製過程中應注意的資產評估問題
五、上市公司再融資中應注意的問題
六、股份公司常見的財務會計問題
七、股份公司募集資金使用中常見的問題
八、股份公司財務會計中值得探討的問題
企業改製上市、融資及會計問題研討內容提要: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最近三年內應當在實際控製人沒有發生變更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持續經營相同的業務。因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公司合並或分立、重大增資或減資以及其他重大資產重組行為,導致發行人的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有關行為完成滿三年後,方可申請發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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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基本條件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持有股票麵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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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客觀存在同業競爭的,應視為違反規定,要求公司提出解決同業競爭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針對現實存在的同業競爭,要通過切實可行方式(例如發行上市後的收購、委托經營等)將相競爭的業務集中到公司或競爭方經營。
(2)競爭方將業務轉讓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方。
(3)競爭方單方麵書麵承諾做出避免競爭和利益衝突的具體可行措施.如果公司提出的解決措施不力以致不能有效避免同業競爭,應明確提出進一步解決的要求,並向發審會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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