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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應用(doc 63頁)

所屬分類:
企業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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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 國有企業改革, 應用
MBO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應用(doc 63頁)內容簡介

MBO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應用目錄:
第一部分:以史為鏡知興衰——MBO的曆史淵源
第二部分:他山之石可攻玉——典型案例深入剖析
第三部分:撥開荊棘見坦途——運作技巧提示


MBO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應用內容提要:
MBO即Management Buyout,中文“管理層收購”又稱“經理層融資收購”,在資本市場相對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較為盛行,是杠杆收購(Leverage Buyout,LBO)的一種,是英國經濟學家麥克?萊特(Mike Wright)於1980年所始創。所謂杠杆收購,即通過高負債融資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獲得經營控製權,以達到重組該目標公司,並從中獲得預期收益的一種財務型收購方式。當收購主體是目標公司內部管理人員時,LBO便演變為MBO,即管理層收購。
……

本質上,管理層收購是利用股權安排來實現激勵管理層的目的。職業經理持有公司股份,成了企業的所有人;一旦成為企業的主人,企業的利益也就是管理層的利益。如果經營較好,他們將獲得大的收益;如果經營失敗,他們的利益也將遭受損失。
MBO通過設計管理層既是企業所有者又是企業經營者的特殊身份,希望企業通過管理層的自我激勵機製,以及在高負債的外部約束下充分挖掘企業潛力,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也就是,MBO最重要的目標是“做大企業蛋糕”,管理層在做大企業的增量中利用融資杠杆獲得超額利潤,同時也給為MBO融資的一方帶來高額回報。
……

MBO在我國出現比較早,其中實行最為徹底的是97年開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改製(以下簡稱兩所)。在兩所改為合夥製過程中,以主要執業人員為合夥人,構成管理層。合夥人通過個人出資購買原事務所的國有淨資產,不足部分作為賣方融資分期償還,實現了從國有製向合夥製的平穩過渡。但兩所改製過程和真正的MBO有一定區別:一是屬於“人合”,非“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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