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造中的組織管理機構改造(doc 5頁)
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造中的組織管理機構改造(doc 5頁)內容簡介
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造中的組織管理機構改造內容提要:
以往的全民所有製企業是由上級委派的領導直接進行管理、經營的,既負責企業經濟決策,又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企業領導者的行為除受國家計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約束外,在企業內部沒有牽製力量。企業股份製改造後,隨著所有權、法人產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並統一在企業之中,形成三權分立的管理體製,使股份製企業內部實現權力製衡,達到股份製企業內部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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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份製改造後,領導成員不再由上級主管部門委派任命或由職工民主選舉,而是由股份製企業公司的法人機關成員擔任。法人機關在通常運營狀況下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股份公司管理體製的建立遵循"三權獨立"原則,即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職能和機構獨立的原則。管理體製中,公司的法人機關對內的權限劃分為三種職能:第一,決策職能。由股東大會和其所選任的董事會行使;董事會由董事長和若幹名董事組成。第二,執行職能。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行使;公司其他高級職員包括: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各部門經理、公司秘書等。第三,監督職能。由監事或監事會行使;若設監事會,則其中應有監事長及監事若幹名。以上三種職能和三種獨立機構的有機結構,便可以有效地管理企業,實現企業的既定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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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造後,管理體製和領導機構進行了全麵改造,勞動人事製度也必然要發生變革。在原先全民所有製企業中,人人都有鐵飯碗,一經錄用,終生有靠。在企業股份製改造後,企業內部約束機製和競爭機製都不再允許這種現象的存在。一套新的勞動用工製度必須盡快形成。在目前社會福利保障體係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股份製企業也不能完全像西方國家那樣隨意解雇職工,也不能隨意降低工人的工資收入。在這種條件下,勞動人事製度的改造不可能十分徹底,隻能是分階段、逐步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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