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講義(doc 12頁)
上市公司董事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講義(doc 12頁)內容簡介
上市公司董事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講義內容提要:
董事對公司的受信托義務。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即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信托義務。受信托義務的基本含義是:一個負有受托人義務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權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場、謀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概而言之,受信托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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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除了負有注意的義務以外,還負有對公司的忠實義務。一般來說,董事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董事與公司簽訂商業合同並從中獲取私利。
二是董事篡奪公司機會謀取利潤。公司機會的基本理念是:如果認為某一商業機會是公司的機會,那麼,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東等就不可為自己獲得或搶奪這一機會。至於董事如何獲取或通過第三獨立人獲取這一機會,都不是問題的要害。問題的關鍵在於,因為在公司與董事之間,機會屬於公司。當然,董事與公司之間的交易有時亦有利於公司獲取財產或資金,因此,各國立法並不絕對禁止董事與公司簽訂商業合同或利用公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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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不得擅自處理公司財產的義務。董事的財產管理權的取得是建立在信賴的基礎之上,“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仍是其對外活動個人身份的本質特征。因此,他負有不得將公司財產當作個人財產擅自處理的受信托義務,即: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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