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講義(doc 14頁)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講義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成 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四章 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五章 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六章 附 則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講義內容提要: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組織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組織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組織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
本組織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製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成員股金(或者會費);
(三)積極參加本組織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組織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組織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組織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組織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組織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組織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組織或者本組織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股金額;不得以已繳納的股金額,抵消其對本組織或者本組織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承諾承擔保證責任的成員,須履行相應的承諾。
……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麵申請,方可辦理退出手續,其成員資格於該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後,其股金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份額值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如本組織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承擔的本組織債務。
成員退出並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組織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組織的約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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