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區管理委員會章程分析(doc 13頁)
城市住宅區管理委員會章程分析(doc 13頁)內容簡介
城市住宅區管理委員會章程分析內容提要:
本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1.按照有關規定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審議決定住宅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進行牧業管理並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4.審查物業管理公司上年對本住宅區的管理計劃完成情況及其費用決算報告;
5.審議物業管理公司製訂的對本住宅區的年度管理計劃,住宅區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工程項目;
6.審查並決定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7.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住宅區的牧業管理工作;
……
第九條管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認為有必要並書麵呈述議題時,可召開管委會特別會議。
第十條管委會會議的召開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麵委托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管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管委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
第十五條本管委會委員由本住宅區業主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人數為單數。管委會可聘請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的人員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區的非業主居民擔任管委會委員(以下簡稱聘請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最終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聘請委員擔任管委會主任,應由為本住宅區業主的直係親屬作其經濟擔保人並經業主大會批準。
第十六條本管委會委員須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來擔任。
第十七條本管委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
用戶登陸
管理製度熱門資料
管理製度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