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結構與董秘(doc 7頁)
法人治理結構與董秘(doc 7頁)內容簡介
法人治理結構與董秘內容提要:
關於法人治理結構的話題在我國是使用頻次較高的語彙,事實上它也是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關鍵課題之一。作為中國新興的而人數微乎其微的董事會秘書階層,圍繞這個話題,相信大家都有許多話要說,下麵我談談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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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作為權力機構,要從其法律體現過渡到實際體現,恐怕需要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何況有的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由於其治理結構相對合理或透明,因而就不太打算實現這一過渡。問題的實質是股東的知情權和獲知權。股東大會隻不過是一個規定的形式或場合,並且有其局限性和時間性。而股東的知情和獲知則是持續的和無約束的。這就要求上市公司不僅從形式上重視股東大會的必要準備,更要按規範客觀及時地把公司的經營狀況傳遞給投資者,盡可能地增大經營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對稱性,把投資者的收益作為一切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力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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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表明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但《公司法》以及所有的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足以說明其實質上的決策功能。我可以偏激地說,一些公司的董事會並沒有真正地發揮其決策作用。其主要原因一是長期以來計劃經濟的慣性和政府功能的過於強化;二是真正意義上的多元化投資體製尚未形成;三是董事會成員的結構及其薪酬來源尚欠合理。這些原因難免給公司決策的準確性和效率帶來影響。有的公司的大股東仍習慣於以領導或上級的麵孔出現,下達任務,動輒幹預經營,總走不出權力和習慣的怪圈;有的公司董事會成員大多數是高管人員,決策執行混為一談,分不清此屬彼屬,看不出主動被動。根據我國目前產權結構的實際情況,這個問題的解決絕非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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